天津政務網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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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關于印發《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索   引  號 :
1112000030045280XK/2021-00017
發 布 機 構 :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發 文 字 號 :
津港航發〔2020〕17號
主    題 :
交通\港航管理
成 文 日 期 :
發 文 日 期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關于印發《天津市港航

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

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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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各處室、各管理處:

為規范行政檢查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高監管效能,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深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交法發﹝201985號)、《天津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926號)、《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規范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津交發﹝201740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實施細則》。經第14次局長辦公會審定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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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檢查事項清單(樣表)

2.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抽查對象名錄庫××管理處

子庫(樣表)

3.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檢查對象名錄庫(樣表)

4.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管理

處子庫(樣表)

5.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樣表)

6.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年度抽查計劃(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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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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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

抽查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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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檢查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高監管效能,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深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交法發201985號)、《天津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926號)和《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規范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津交發201740號),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是指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實施行政檢查,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應堅持依法實施、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機關業務部門依據《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權責清單》,組織各執法單位制定檢查事項清單。

檢查事項清單包括檢查事項、檢查對象、事項類別、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主體和檢查依據等項目。

檢查事項分為重點檢查事項和一般檢查事項。重點檢查事項針對涉及港航安全生產、產品質量、重點工程建設和其他公共安全等領域以及往年抽查反映問題較集中的檢查事項。一般檢查事項針對一般監管領域。根據實際工作要求,可以將社會關注度高、隱患多、信用差以及投訴舉報多的一般檢查事項調整為重點檢查事項。

第五條 法制部門匯總機關業務部門組織制定的檢查事項清單,形成《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檢查事項清單》,提請局長辦公會審定后,通過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檢查事項清單》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和監管工作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各執法單位應建立健全監管的檢查對象名錄庫,經機關業務部門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批準,作為《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抽查對象名錄庫×××管理處子庫》。

檢查對象可以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也可以包括設備、產品、項目、行為等,并根據存續狀態動態調整。港口危險貨物經營為特殊重點領域,不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范圍。

法制部門匯總全部子庫,形成《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抽查對象名錄庫》。

第八條 各執法單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檢查人員原則上全部列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不能列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的需注明理由,與《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管理處子庫》一并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各子庫應根據人員變動及時更新,按建庫的批準程序進行。

法制部門匯總全部子庫,形成《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第九條 機關業務部門依據《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檢查事項清單》,結合監管工作實際,組織各執法單位制定年度抽查計劃。

年度抽查計劃包括抽查對象所屬領域、抽查對象、檢查事項、事項類別、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單次抽查數量和檢查主體等項目。

根據有無重點檢查事項將抽查對象分為兩類,分別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有重點檢查事項的抽查對象抽查比例不設上限,無重點檢查事項的抽查對象抽查比例應根據監管實際情況設置上限。

第十條 法制部門匯總機關業務部門組織制定的年度抽查計劃,形成《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年度抽查計劃》,提請局長辦公會審定后,通過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一)對因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等原因,需要對具體被檢查對象實施執法檢查;

(二)專項整治活動開展的執法檢查;

(三)針對流動執法對象進行水上巡查和定點檢查;

(四)重大節假日、重大群體性活動期間或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應急事件開展的執法檢查;

(五)轄區內同類市場主體少于3家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檢查對象和檢查方式有專門規定的;

(七)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監督檢查或其他不適用實施年度抽查的情形。

第十二條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年度抽查計劃》中,抽查頻次以月為單位的,原則上每月的第一個工作日上班后組織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頻次以周為單位的,原則上周一上班后組織。

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采取抽簽的方式進行。在紀檢監察干部的監督下,法制部門組織機關業務部門從《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抽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根據檢查主體要求從《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隨機抽取1個檢查對象,對應隨機選派兩名執法檢查人員,并告之相關執法單位。重復隨機抽取和選派動作,直到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數量達到“單次抽查數量”,并且對應完成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為止。機關業務部門做好抽簽結果登記。

知曉抽簽結果的相關人員、隨機選派的執法檢查人員、單位領導應當注意保密,并不得將信息泄露給其他人員和被檢查對象。

第十三條 當抽取到上一頻次抽查的檢查對象時本次不再檢查,放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重新抽取,依次遞補。

第十四條 隨機選派的第一名執法檢查人員為此次檢查工作的主要負責者,所在單位負責提供車輛、邀請專家等輔助工作,被邀請專家的選擇按各執法單位或相關部門正執行的選擇機制進行。

第十五條 法制部門記錄隨機抽取和選派過程,載入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行政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檔案。

第十六條 檢查人員依法依規對檢查對象實施檢查,檢查過程進行全程記錄,及時制作執法檢查案卷。

按照“誰檢查誰復查”的原則對檢查對象落實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十七條 檢查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線索,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證據提交檢查對象所屬管轄的港航局執法單位。所屬管轄執法單位應當依據《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不予立案登記的應當提供證據、依據,并經檢查人員同意后報相關業務部門審核。

第十八條 檢查人員應在檢查結束后的1個工作日內,將檢查信息歸集到《天津市行政執法監督平臺》。

機關業務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執法單位落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并將檢查結果按時報送法制部門,載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檔案。

第十九條 法制部門應當監督機關業務部門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年度抽查計劃,并及時向局長辦公會匯報進展情況。

第二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及執法檢查人員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抽查任務的;

(二)未按要求進行抽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違反法定檢查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濫用法定職權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線索,未及時提交相關證據的;

(七)未依法及時公示抽查檢查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依法依規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關于印發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津港航發201863)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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